看来父亲给他新选的跟班,都是家里认真培养过的,至少读过书。
不一会儿,沈福就陆续把《大明律》找来了,前后足有上百卷,看得沈树人一阵头大,但也只能硬上了。
他先提纲挈领翻了翻条目,大致确认了《大明律》其实是一部包含了相当于后世刑法、诉讼法和行政法的综合法律。民法内容也稍微有一点,主要是人身义务和田产认定方面的。
至于为什么篇幅会这么多,主要是沈福找来的这些书,不仅包括了洪武年间的本律,还有后来增加的条例——
朱元璋特别厌恶嗣君“变乱成法”,所以《大明律》的条款,两百多年都没允许修改过。但早期法律又太简陋,很多新生事物压根儿没规定,嗣君只好律外加例。
洪武本律才三十卷,弘治年间的《问刑条例》又加了二十多卷,嘉靖、万历两代又各加三十多卷,合起来就足足一百二十卷了。
好在沈树人是带着具体问题刻意学习,读书时就像是用搜索引擎一样直击重点,没用的地方就哗哗哗翻过去。
这效率显然比那些大水漫灌的读书人,要高出不知多少倍。
不过半个时辰,他就把纲目梳理了一遍,顺带搞清楚了几个用得到的关键问题。
比如,他首先确认了,明朝如今早已没有《大诰》这种“司法解释”形式了,那是明早期比较常见的,尤其朱元璋最爱用。
但是,遇到疑难案件,地方上审判了之后、觉得有代表意义的,理论上仍然应该上报。省级的提刑按察使乃至中央的刑部复核之后,如果认为有推广价值,就会下发其他地方“学习样板案例”,完善对法律条文的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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